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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新林律师为通盛xxx分公司巧辩买卖合同纠纷

2026.04.22合同纠纷4人浏览

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纠纷:通盛xxx分公司成功维权
在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的案件,新疆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通盛xxx分公司”)在这场纠纷中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件概况
原告华诚公司诉请通盛xxx分公司及吴某忠、吴某祥共同支付拖欠货款705934元及逾期利息。华诚公司主张吴某忠、吴某祥的购货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通盛xxx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起纠纷涉及到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配套物资采购环节,此类纠纷在建筑行业并不鲜见,对企业的资金流转和运营有着重要影响。
律师辩护
肖新林律师接受通盛xxx分公司委托后,展开了细致且专业的辩护工作。
首先,肖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他提交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吴某祥的《项目责任协议书》,这份协议明确约定吴某祥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这一关键证据为区分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
其次,肖律师举证公司已足额支付对应发票金额705934元,清晰地表明案涉欠款系吴某祥个人交易行为,与公司无关。
再者,在法庭上,肖律师当庭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边界,充分论证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法律依据阐述,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肖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一是驳回原告对通盛xxx分公司、吴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免除了企业全部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这对于通盛xxx分公司来说,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二是案涉54889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实际施工人吴某祥个人承担,明确了责任主体,保障了通盛xxx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吴某祥分担,企业无任何费用损失,进一步体现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律师亮点
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在表面证据对委托方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为企业规避54万余元经济损失。这一成果彰显了肖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辩护实力。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肖律师能够抽丝剥茧,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建筑工程领域的企业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为维护建筑行业的法治环境贡献了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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