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成功维权获补偿 一、案情详情2019年10月,王某某踏入甲市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启了销售开票工作之旅。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更是在其在职期间,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时光流转至2023年8月,王某某离开了这家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定格在3000元。围绕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问题,双方协商陷入僵局。王某某果断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后,王某某却并不服,进而诉至法院。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失业金22140元,同时,诉讼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乙公司则辩称,工资已按时发放,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王某某是合同期内擅自离职,且未提前告知,所以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某部分诉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 二、律师智慧维权路王某某委托律师针对核心争议点,展开了巧妙的维权策略。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及用工违法事实。自2019年10月入职后,王某某持续为公司奉献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清晰明了。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行为,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主张经济补偿金有理有据。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王某某离职正是因为公司社保缺失,结合其工作年限,按4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合情合理。再者,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由于公司未为王某某办理并缴纳失业保险,致使其离职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因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单位应按标准支付失业金。最后,客观陈述二倍工资主张的时效问题。认可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实,虽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明确知晓该主张受仲裁时效限制,交由法院依法裁判。 三、公正裁决终落地一审法院经审慎审理,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失业保险金16605元(1845元/月×9个月),两项总计28605元;因王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法定一年仲裁时效,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认为公司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乙公司负担。 四、典型意义启示多本案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有着重要司法指引意义。其一,明确社保缺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情形。即便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法院也会依据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事实裁判,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法定义务。其二,界定单位未缴失业保险的赔付责任。失业保险缴纳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未办理、未缴纳导致劳动者离职后无法享受待遇,用人单位需按当地标准直接支付失业金,弥补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其三,强调劳动仲裁时效的重要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应及时维权,逾期将丧失胜诉权,引导劳动者增强时效意识。其四,明晰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原则。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即成立,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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