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她是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1848760,同时也是中华律师协会、河北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自2008年执业以来,她秉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坚持“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重要经验总结李荣梅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人身权益保护三大领域。其执业核心是以精准的法律判断为基石,以灵活的“诉调结合”策略为路径,以实现委托人核心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刑事程序辩护方面,专于经济犯罪、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类犯罪的辩护,在多个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拦截。在复杂民商事调解领域,善于运用“以诉促调”策略,高效化解矛盾,累计促成超过70%的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在劳动争议方面,多次代表劳动者处理高管解雇、工伤赔偿等疑难案件。在人身权益综合救济方面,代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也具备高效沟通、快速梳理核心病历证据、精准锁定医疗过错点的能力。成功案例:代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背景2025年1月2日下午,一名69岁老年女性在某食品店通往二层的楼梯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楼梯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事发时楼梯间照明未开启、未设置防滑措施,且经营者延误救治,遂将食品店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李荣梅律师接受食品店委托后,围绕“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保险理赔”四大核心问题,制定了系统的应诉方案。-质疑因果关系: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年、糖尿病2年,不能排除系因突发疾病导致摔倒,而非楼梯缺陷所致。原告未能提供尸检报告,亦无直接证据证明摔倒与楼梯设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论证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食品店已在楼梯醒目位置张贴“小心台阶”警示标识,并安装扶手,尽到了基本的危险提示义务。事发时间为下午,自然采光尚可;楼梯并非全天候照明区域,未营业时关闭照明符合生活常理和节能习惯,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过错。经营者于13:52发现死者摔倒,13:53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分钟内完成查看、判断并呼叫救援,不存在延误救治情形。-主张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经营者责任:死者年近七旬,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独自远行且无人陪同,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子女作为家属,未能充分履行照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后果。-明确保险责任:食品店已投保“店家宝”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如法院认定食品店需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食品店不再另行承担。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酌定食品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损失认定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7419元,10%责任对应金额57741.9元,未超过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食品店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7908元,原告承担6872元,食品店仅承担1036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典型意义此案明确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对建筑固有设计缺陷责任有限,尽到警示、救助等基本义务后,不应过度苛责。确立了事后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过往过错的自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老年人自身基础疾病、独自出行等因素叠加时,法院合理分配责任比例,避免将经营场所变相异化为“绝对保险”。李荣梅律师成功通过公众责任险转移赔偿风险,为客户避免了数十万元的额外赔偿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利益的双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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