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从业15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一)基本案情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被挤压受伤。张某(化名)当日被送医治疗,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二)争议焦点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致其受伤,且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操作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和原告状态,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因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以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四)法律分析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王某(化名)违规操作构成重大过错。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同时,劳动者张某(化名)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案例启示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在危险作业环境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时需明确安全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司法裁判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二、其他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例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二)工伤赔偿案例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经营。法院认定该家具店为家庭经营,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三)顺风车事故案例2023年11月,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其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开门行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且王某(化名)接顺风单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免责。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行为符合顺风车界定,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按责分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