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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推荐:成功代理多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纠纷克星

2026.04.20劳动纠纷11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工伤索赔遇难题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操作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且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而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作期间的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责任与标准待明确
责任主体认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点之一。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这使得于某(化名)是否担责存在疑问。
待遇标准确定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也是关键问题。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的认定,以及以此为依据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都需要明确的标准。
医疗费用合理性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引发了争议。需要对张某(化名)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法院裁判:依法依规定赔偿
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于某(化名)的一系列行为以及与王某(化名)的夫妻关系,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核算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法院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审核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规范用工保权益
此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例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缪江云律师在该案中的专业代理,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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