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多种,比如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核心分析: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不担责,因为合同无效责任依过错划分。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这是基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未经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转移部分免责,强调主体变更需保证人同意。实务建议:收集主合同无效相关证据,如合同违法条款、双方串通欺骗的材料等。关注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留存相关通知、诉讼或仲裁材料。涉及债务转移,查看有无未经同意转移的证据,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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