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证在完成离婚登记,即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可以领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首先明确离婚有冷静期规定。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才会发放。这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都有按时申请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冷静期届满以及双方共同申请。实务建议:双方应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安排好时间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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