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借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一般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核心分析:一般保证责任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实务建议:若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建议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一般保证中要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措施并证明无法实现债权;连带保证中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作为担保人,要注意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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