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形,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多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上述特殊情况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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