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总之,自1994年2月1日后,未领结婚证仅存在婚姻事实,不构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建议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继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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