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整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比如交警对某一司机的违章处罚。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辖区内不特定多数人。2. 表现形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多体现为行政决定、行政许可等,如颁发营业执照。抽象行政行为常见形式有行政法规、规章等,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 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力,如某行政处罚仅针对被处罚者。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其适用范围内普遍有效,能反复适用。4. 可诉性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起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能直接起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附带审查才可能进入司法审查,如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要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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