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止审理是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不必要推进,待特定情形解决后再继续进行,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准确、恰当的处理。3. 比如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若被继承人突然死亡,其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情况不明,此时诉讼就需中止,待继承人确定并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后再恢复,从而保证案件审理能基于准确的主体和事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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