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遵循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采取相应措施。2. 查封、扣押动产时,一般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冻结银行存款等资金,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3.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处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4.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5.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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