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该条内容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比如一方误将款项转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并无接收该款项的正当理由,接收方就构成不当得利,转出方有权要求其返还。民法典此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情形,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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