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追讨胜诉:李德才律师巧破结算与付款难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近日,一起涉及科技公司与建投集团的案件备受关注,李德才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为科技公司追回 136 万工程欠款及 25 万利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破局范本。 一、案件详情2020 年 9 月,科技公司与建投集团签订元江至蔓耗高速公路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 652 万余元。科技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 2021 年 3 月通车运营。然而,此后双方虽历经多次阶段性结算,但建投集团却以“未办理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尾款。李德才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重重困难。科技公司持有的 2021 年 2 月 23 日《专业分包结算单》及多份阶段性结算文件均无建投集团签字盖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要求。同时,建投集团在庭审中突然抗辩已付款为 445 万元而非 415 万元,试图混淆付款事实。 二、巧妙构建“三重证据锁链”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李德才律师并未退缩,而是巧妙构建“三重证据锁链”。首先,他梳理了 6 期《施工现场工程量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双方施工过程中持续进行阶段性结算的行业惯例。通过这些详实的证据,展现了双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实际结算情况,为后续的论证奠定了基础。其次,李德才律师援引 2025 年 2 月往来函件,论证建投集团在函件中确认的累计结算金额构成对阶段性结算的追认。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规则,将往来函件中的确认金额解释为对包括本案工程在内的阶段性结算的概括性承诺,成功将 2021 年 2 月 23 日的结算金额 551 万余元固化为应付款基数。这一创新的论证路径,既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先干活、后补手续”的实务惯例,又巧妙规避了形式瑕疵的证据风险,充分体现了对合同成立规则的灵活运用。再者,针对 30 万元付款争议,李德才律师通过比对承兑汇票尾号、到期时间与电子回单备注,证明建投集团主张的“额外付款”实为同一笔款项的到期兑付,避免了科技公司 30 万元的损失。他迅速调取承兑汇票原始凭证,凭借细致的比对工作,清晰地揭示了款项的真实性质,有力地瓦解了对方的证据偷袭。 三、最终判决结果经过李德才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建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 1364797.14 元及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的利息损失 253601.15 元,合计 1618398.29 元(2025 年 3 月 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1%计算);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科技公司 136 万本金及 25 万利息的核心诉求获得全部支持。 四、案件总结与启示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形式瑕疵 + 付款事实争议”的双重复杂案件。李德才律师的代理价值体现在对阶段性结算法律效力的创造性论证和付款事实的精细化质证两个维度。他跳出“最终结算”的形式束缚,灵活运用合同规则,将往来函件中的确认转化为对阶段性结算的承诺,为解决形式瑕疵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同时,面对付款争议,他通过精准的证据比对和质证,成功澄清事实,守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面对“结算拖延 + 付款混淆”的双重挑战时,需要像李德才律师这样具备“以合同规则补形式瑕疵、以技术质证破事实争议”的综合能力。这一案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和处理结算、付款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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