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2.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3.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进行验收。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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