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通盛xxx分公司成功免责在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工程配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疆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通盛xxx分公司”)在肖新林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免除了不应承担的付款责任,为企业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概况此次纠纷中,原告华诚公司诉请通盛xxx分公司及吴某忠、吴某祥共同支付拖欠货款705934元及逾期利息。华诚公司主张吴某忠、吴某祥的购货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通盛xxx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表面证据似乎对通盛xxx分公司不利,如何在众多证据中抽丝剥茧,找出关键所在,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律师辩护策略与行动肖新林律师接受通盛xxx分公司委托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为企业制定了有力的辩护策略。首先,肖律师提交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吴某祥的《项目责任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吴某祥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这一关键证据直接表明了吴某祥的购货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为公司免责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次,肖律师举证公司已足额支付对应发票金额705934元,有力地证明了案涉欠款系吴某祥个人交易行为,与公司并无直接关联。最后,在法庭上,肖律师当庭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边界,充分论证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展示,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公司争取有利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判决结果彰显公正与专业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完全采纳了肖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结果如下:一是驳回原告对通盛xxx分公司、吴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免除企业全部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通盛xxx分公司无需为他人的个人行为承担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案涉54889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实际施工人吴某祥个人承担。明确了责任主体,让真正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三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吴某祥分担,企业无任何费用损失。通盛xxx分公司不仅在实体责任上胜诉,还在诉讼费用上无需承担额外支出,可谓是全方位的胜利。 肖新林律师亮点凸显专业实力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在表面证据对委托方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为企业规避54万余元经济损失。这一成果彰显了肖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辩护实力。他的成功经验为企业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专业、负责的典范。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的律师能够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保驾护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肖新林律师此次的胜诉便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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