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颈癌术后输尿管损伤延误诊治致肾切除,获赔 20 余万元案例剖析 一、事件经过患者某己,57 岁,因“绝经 5 年,阴道出血间断 1 周”于 2017 年 2 月入住某医院妇产科,被诊断为“宫颈癌ⅡA 期”及“高血压病”。入院后,医方为其实施了“腹式广泛全子宫 + 双侧附件切除术 + 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第 9 天(2 月 19 日),患者出现阴道大量流液,医方行膀胱灌注美兰试验未见蓝色液体流出,排除了膀胱阴道瘘,却未进一步排查输尿管损伤可能,仅考虑为“术后淋巴液”。3 月 17 日,患者再次诉阴道较多液体流出,医方依旧未予重视。直至 6 月 5 日患者因阴道水样分泌物增多第三次入院,6 月 22 日行亚甲蓝检查后,才诊断为“输尿管阴道瘘”。6 月 24 日行输尿管镜检查,术中发现“进镜约 1cm 见缝线缝扎输尿管左侧管壁,缝线上方输尿管管腔明显狭窄”,确诊为术中输尿管损伤。此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逐渐出现左肾积水、左肾功能受损,虽经放置双 J 管等处理,最终于省级医院行左肾造瘘穿刺术,并因左肾无功能行“左肾切除术”。 二、律师代理意见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全部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医方存在以下核心过错:1. 术中操作不当,直接导致输尿管损伤 -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输尿管与子宫、双附件等盆腔器官解剖关系毗邻复杂,妇科手术中损伤输尿管的风险虽低(发生率约 0.16%),但每位术者均应熟悉输尿管解剖走行,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本案中,输尿管镜检查明确显示“进镜约 1cm 见缝线缝扎输尿管左侧管壁”,证明医方在术中直接缝扎了患者左侧输尿管,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范。 - 术中未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若能在术中发现并及时修补,预后通常良好。但医方术中未能察觉,错失了第一时间修复的机会。2. 术后延误诊断长达四月,严重违反诊疗常规 - 对预警信号视而不见:患者术后第 9 天即出现阴道大量流液,这是输尿管阴道瘘的典型表现。医方虽行膀胱灌注美兰试验排除了膀胱阴道瘘,却未进一步排查输尿管损伤可能,草率归因于“术后淋巴液”。 - 反复错失诊断时机:3 月 17 日患者再次诉阴道较多液体流出,医方仍未考虑输尿管阴道瘘可能,未行静脉肾盂造影、CT 尿路成像等进一步检查。直至患者第三次入院、症状持续近 4 个月后,才最终明确诊断。 - 违反输尿管损伤诊疗规范:根据诊疗规范,术后出现不明原因阴道排液,应立即检测排液肌酐水平,如接近尿肌酐水平可诊断尿瘘。医方未采取任何有效诊断措施,延误病情长达 4 个月,直接导致后续肾功能不可逆损害。3. 延误诊断导致不当化疗,加重患者负担 - 化疗禁忌症未识别:患者术后出现输尿管阴道瘘,属于感染性并发症,原则上应为术后放化疗的禁忌症。但因医方未能及时诊断瘘的存在,患者在此期间接受了不恰当的化疗,不仅疗效受影响,还增加了身体负担。4. 后续处理不力,最终导致肾切除 - 保守治疗效果不佳:虽然后期放置了双 J 管,但因输尿管损伤严重、诊断延误过久,患者仍逐渐出现肾积水、肾功能进行性下降。 - 最终肾切除:虽经左肾造瘘穿刺术等积极处理,但因左肾功能已完全丧失,最终无奈行左肾切除术,造成永久性器官损失。 三、案件结果本案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详细的分析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缝扎患者左侧输尿管壁,导致输尿管损伤,存在术中操作过错。医方术后对输尿管阴道瘘的诊断严重延误,从 2 月 19 日首次出现症状至 6 月 22 日明确诊断,长达 4 个月,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输尿管损伤、肾功能受损直至左肾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 20 余万元。这一案例提醒着医疗行业要更加重视手术操作规范以及术后的准确诊断和及时处理,以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同时,也为类似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让患者在面对医疗损害时有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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