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流程办案纪实 一、案件详情这是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们代理电动二轮车一方。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迅速作出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原本看似简单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却状况频出。到法院立案时,我们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起诉了肇事者和该保险公司。然而,案件分配到法官后,却被告知经与保险公司核对,该保险公司并未承接肇事车辆的保险,法官认定我们选择被告错误,要求撤诉且不会退诉讼费。这让我们陷入纠结,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为 10 级,赔偿总金额约 10 万元,案子刚进入诉讼程序就要损失诉讼费,实在难以向当事人交代。经交警队查询,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并未投保。无奈之下,致电被告了解情况。被告是个 97 年的年轻小伙,态度不太友善。原来肇事车辆属于肇事者所任职的公司,公司于 2020 年五六月份购车,尚在之前保险公司保险期内,导致我们起诉时的保险公司未承接投保,且保险单上记载车牌号与肇事时不一致。我们极力与法院沟通,撤回起诉的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这样既能省一笔诉讼费,又不用重新立案。但肇事者对此不满,质问我们。我们耐心解释,建议他追加真实的投保公司,这样可减轻我们举证责任,因为证明买卖前后车辆是同一辆对我们难度较大,而对肇事者来说相对容易。至此,案件才得以继续进入诉讼流程。 二、开庭前的波折案件即将开庭时,又有新状况。2021 年 6 月 1 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 2020 年城镇职工各行业的收入标准。我方当事人从事批发零售业,因收费方式无法举证实际收入,起诉时用的是 2019 年的收入标准,如今有了新标准,必然要变更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此外,该案还有一个争议点,即主次责任的比例划分。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若如此便不能适用二八开的责任比例,当事人会损失约 1 万元。 三、庭审中的交锋随着案件审理进程,我们不断与法官、被告沟通,查找案例和法条支持主张。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要扣 20%的自费药,但我们认为未申请鉴定,不应支持其主张。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所以我们可以使用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城镇职工收入标准。同时,对于超标电动二轮车性质认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应按非机动车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我们认为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应认定为非机动车,按 80%和 20%划分主次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营养费和护理期不完全认可,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医嘱、当事人年龄、病情等因素。 四、最终结果经过一番努力,最终法官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来之不易,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通过与各方积极沟通、严谨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此次经历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律师需要全面、细致地把控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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