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女士成功维权肖像权遭网络侵犯案:法律守护肖像权益在网络时代,肖像权的保护愈发重要。近日,谭女士成功维权肖像权遭网络侵犯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案例为网络环境下的肖像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 一、案件描述本案属于肖像权侵权纠纷。原告谭女士是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她的账号拥有4.2万粉丝,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超25万,其肖像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然而,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商品链接中,未经谭女士同意,擅自使用8张带有谭女士清晰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女装商品商业推广。谭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二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在原告起诉前已下架涉案商品链接,侵权行为系无心之失,且涉案商品未产生实质交易额,认为原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经法院查明,被告涉案商品链接创建于2022年7月20日,2023年7月11日下架,年销量仅1件,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目前被告已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二、办案过程本案于2024年1月5日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谭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工作,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柴传程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店铺截图、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被告在天猫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事实。同时,举证原告的小红书粉丝量、获赞收藏数等信息,证实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出庭参与诉讼2024年1月10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针对性辩驳,明确指出被告未经许可商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赔偿责任的关联性,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主张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主张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结合原告肖像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合理的诉求参考。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部认定,围绕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两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案件点评 (一)侵权认定清晰,彰显肖像权保护原则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认定被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这明确了自然人肖像权的绝对性,以及商业主体使用他人肖像必须经权利人许可的法定要求,彰显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导向,对商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责任承担判定合理,兼顾双方权益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结合被告已删除侵权链接的实际情况,驳回原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的诉请;同时依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店铺首页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的诉求,做到了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影响范围相当。对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及维权开支,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原告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既弥补了原告的合法损失,也考虑到被告涉案商品销量低、侵权获利少的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合理性与公正性。 (三)对网络博主肖像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原告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网络平台博主,其肖像因具备商业价值成为侵权对象,此类案件在互联网时代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网络博主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应得到尊重。这对于遏制网络环境中擅自使用网红、博主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行为,规范网络商业经营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为网络博主肖像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肖像权不容侵犯,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现实中,都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强大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