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2年,原名郑州嵩岳律师事务所,后历经改制与更名,于2018年在南阳设立分所。该律所实施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团队办案,业务涵盖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多年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该律所办理的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案件背景:一场事故,两种赔偿,一审遇阻李先生(化名)、马女士(化名)系夫妻,同为某食品公司员工。2016年入职后,公司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5月15日,二人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他们通过诉讼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接着,二人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然而一审法院虽确认了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在计算具体款项时,采用“填平原则”,认为二人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不应在工伤待遇中重复支付,这使得二人本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大幅减少。律师策略:聚焦核心法律争议,力破三大难关律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偏差,决定上诉,并主攻三大难关。-破除“损失填平”的思维定势:一审认为劳动者不能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律师在上诉状及庭审中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源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基于社保关系的法定待遇,具有保障性质;后者基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强调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并非实际支出费用,而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额外生活成本和工作能力丧失的补偿,与侵权赔偿中的对应项目性质不同,理应兼得。-厘清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称劳动者已从别处获赔,保险公司不应再付。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所涉“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雇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只要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依法成立,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替代雇主进行赔付,这并非对劳动者损失的“重复补偿”,而是对雇主责任的“风险转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突破“仲裁未诉事项”审理限制:针对李先生(化名)一案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比例过低的问题,尽管仲裁后未就此单独起诉,律师仍在上诉中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职权予以纠正,力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辉煌战果:二审改判,赔偿金额实现跨越式增长中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明确“竞合项目”可双重赔付:二审法院认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重复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不因侵权赔偿而抵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性质不同,前者是对劳动者因工伤无法工作的工资补偿,后者是对侵权造成的收入损失赔偿,二者可并行。-仲裁未诉事项纳入全面审查:尽管李先生(化名)未对仲裁裁决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比例”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将全案纳入审理范围,体现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雇主责任险不得以“损失填平”拒赔:二审法院认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而非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得以劳动者已从第三人处获赔为由拒赔。最终,为两位当事人额外争取到共计60413.87元的工伤赔偿款。这起案例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类案件中难得的二审改判案例,充分展现了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与执着追求,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有力的维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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