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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难题何解?陈大磊律师二审完胜维权!

2026.04.136人浏览

本文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介绍了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陈大磊,他拥有西财硕士学位,执业5年。在该案件中,陈大磊律师为当事人维权,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其办案思路和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陈大磊,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成果:二审完胜,权益终获保障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陈大磊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最终胜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上诉人向当事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自2021年7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终审保障。

办案过程:精准策略,全面抗辩
-固定核心证据,确认付款条件:陈大磊律师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由上诉人盖章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关键事实,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确定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同时以结算评审表、审批表为依据,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
-针对税差调整,双重抗辩:对于上诉人以税率变动为由主张扣减税差的情况,律师提出核心抗辩。合同对税率调整约定模糊,当事人已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上诉人接受并付款,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且工程结算未预留税差调整空间,上诉人单方主张扣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驳斥调税主张,明确结算意义:针对上诉人“先结算后调税差”的主张,律师指出工程结算目的是固定债权债务总额,上诉人结算时未提税率调整,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相悖。
-坚持利息主张,明确违约责任: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但上诉人质保期届满后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重要经验总结:专业把控,提供参考
-工程验收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即视为验收完成,发包方以无合同依据的理由主张质保期顺延,法院不予采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税率调整司法认定:合同仅约定税率变动需调整但未明确方式,应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为准。承包方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发包方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视为完成税率调整,发包方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终局性:建设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审定确认并实际履行,即为工程价款的终局性约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结算后单方变更价款,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陈大磊律师,拥有西财硕士学位,执业5年,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他在本案中全程代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以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抗辩,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建设工程承包方追偿质保金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维权路径。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陈大磊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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