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刘杨飞律师代理某置业公司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胜诉案例。上诉人主张置业公司承担劳务人工费直接给付责任,刘杨飞律师围绕否定责任承担依据展开代理,二审维持原判,置业公司无需担责,此案例对同类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专业律师刘杨飞简介刘杨飞律师来自沈阳,执业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6年执业经验。他具备工程硕士的教育背景,还是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律智库成员。其擅长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等。案件主题与背景在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某置业公司作为被上诉人,面临原告主张的工程劳务人工费直接给付责任。此前一审中,置业公司胜诉,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刘杨飞律师接受置业公司委托,参与二审诉讼。案件背景是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自然人商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某独立承包案涉地下车库项目,后商某雇佣现场负责人刻制项目专用章与上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部分人工费。上诉人持载有置业公司监事签名的《付款承诺书》,主张置业公司承担直接给付责任,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认为自身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应诉难点解析-承诺书效力问题:上诉人持有加盖项目专用章的结算单、付款承诺书等书面材料,虽付款承诺书无置业公司公章,但有公司监事签名,这易让裁判者产生置业公司需承担责任的初步认知,需从代理权限角度彻底否定该承诺书的效力。-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上诉人主张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否定上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成为阻却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要点。-复杂法律关系梳理:案涉工程存在多方主体参与,包括建设集团、实际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清晰梳理各主体间的合同相对性,明确置业公司与上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代理思路与策略刘杨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思路,核心围绕“否定责任承担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否定监事签名效力:明确提出置业公司监事的签名行为未取得公司任何授权,既非法定的有权代理,也无公司的约定代理授权,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监事有权代表公司作出付款承诺,故监事的个人签名对置业公司无约束力。-否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指出上诉人仅负责案涉工程的劳务提供及部分辅助材料供应,并非案涉工程整体的实际承揽主体,且案涉工程还有其他主体参与劳务施工,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权利,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要件,无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抗辩工程质量与完工情况:提出案涉工程并未完工,且已施工部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置业公司已就此向相关主体送达整改通知,在工程质量未达标、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支付全部劳务费缺乏事实基础。-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梳理各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明确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存在发包承包关系,建设集团公司与商某存在承包关系,商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上诉人与置业公司之间无任何直接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无权突破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判决结果与案例启示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某置业公司无需向上诉人承担任何劳务人工费给付责任,本案应诉取得全面成功。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成功抗辩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案件,其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表见代理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以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三个方面,也是建设工程领域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经营中需规范印章及人员授权管理,避免因授权瑕疵导致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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