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则按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核心分析:首先明确保证期间可由双方约定,未约定则按法定6个月。债权人在此期间有权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保证期间以及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实务建议:债权人应注意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留存证据。若未约定保证期间,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利。对于担保人,若约定了保证期间,要关注债权人是否在期间内主张,避免超期承担不必要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