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马小龙律师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就410万元借款产生争议。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马某上诉。二审经审理,部分支持了马某的上诉请求,最终确定剩余借款金额及利息等。马小龙律师专业能力在案件处理中得以体现。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智慧。马小龙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项专业资质。他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车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24日至9月10日,车某某分三次向马某账户汇款410万元。因车某某未能提供高某借款的证据,不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对于车某某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马某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车某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上诉理由与双方辩论马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车某某一审主张是与高某存在借贷关系,一审认定车某某与马某存在借款关系属法律关系错误;二是马某提供证据证明车某某曾向案外人李伟生提供借款,且车某某曾代李伟生接收过马某140万元,说明车某某向马某转款并非基于借贷;三是马某未参与铁力市XX伊流小区工程开发,无理由代高某收取工程款。车某某则辩称,其起诉时要求马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借款,原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诉请范围。车某某提供了汇款证据,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正确。高某述称,上诉人与车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主张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证据证明,且原审遗漏马某向车某某转回140万的事实。二审审理与最终判决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仅采信真实性,部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因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140万元,案外人李伟生于2016年死亡。法院认为,车某某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主张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马某未对410万汇款用途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应为该笔汇款的实际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抗辩410万元汇款系车某某替案外人李伟生偿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410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发生。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的140万元,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现剩余借款金额应为27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充分展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复杂性。马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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