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马小龙律师的基本信息,其拥有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执业16年,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还讲述了他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展现了他在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表现。专业背景:教育铸就实力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他将所学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他现执业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6年,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他不仅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务,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声誉。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马小龙律师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朴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同时要求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杨某某认为一审法院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向其释明继续举证的责任。毕某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朴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归还杨某某,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朴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以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因杨某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2013年8月15日曾出借10万元给朴某某。但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法院经认证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主张的出借事实成立。最终,法院认为杨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作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小龙律师凭借其优秀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法律领域不断前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哈尔滨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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