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通化周立娟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执业年限、擅长领域等。重点讲述了其经办的滥伐林木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对主犯与从犯作出相应判决,警示人们采伐林木需审批,保护国家重点植物,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周立娟律师:专业法律护航者周立娟律师在通化地区法律界颇具声誉,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205201511486572。她是通化周立娟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服务地区为通化,联系地址位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5688号。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同时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拥有独立董事证书。多年来,她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为企业和个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滥伐林木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详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某某(主犯)为了种植红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了多名人员在通化县某乡某村的天然林内进行砍伐。经过司法鉴定,此次滥伐林木达到6335棵,立木蓄积1016.32立方米;并且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717棵,其中包括黄檗545棵、水曲柳172棵。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主犯提前将林权过户至他人名下,还有其他被告人明知是非法采伐,仍然居间介绍他人参与其中。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主犯组织策划并雇佣人员实施砍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受雇参与或者提供帮助,均被认定为从犯。结合他们坦白、悔罪等情节,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的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案件的法治警示意义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治警示。首先,采伐林木必须经过林业部门的审批,任何“清林种植”“防止盗伐”等理由都不能替代合法的手续。其次,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非法采伐即构成犯罪。再者,受雇参与、居间介绍等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人们切勿心存侥幸。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当发现涉林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林业或公安部门举报。周立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这些案件向社会传递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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