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2. 与他人同居;3. 实施家庭暴力;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 有其他重大过错。此条旨在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致使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因婚姻破裂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等,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关怀与公平保护,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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