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 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合同另有约定,则依约定。4.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有多个担保人,按约定分担份额,无约定则平均分担。5. 风险防范:法人作担保人时,要全面评估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审慎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与范围,同时关注自身财务状况,避免因担保导致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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