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3. 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比如保管遗失物的合理支出等。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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