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之争:法理剖析与启示探寻 一、案情缘起2023年3月,患者文某某因“左下肢疼痛2年,加重2月”入住眉山XX医院有限公司。医院为其施行“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次日患者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文某某、肖某某与医院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产生纠纷。双方在诉讼前共同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患方据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0,151.16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专业抗辩与吴山律师的关键作用1. 精准界定鉴定性质,瓦解对方核心主张二审中,医院上诉称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仅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不具备针对死亡后果的“法医病理鉴定”资质,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错误。吴山律师准确指出本案鉴定事项是“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不涉及“死亡原因”鉴定。患者临床死亡原因已在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中载明且患方无异议,本案属于不涉及病理诊断的医疗损害鉴定,可由具备“0207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成功限制对方指控。2. 援引法规,进行权威法律解释吴山律师依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则》,指出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均含“医疗损害鉴定”分项,区别在于前者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他成功论证本案采用法医临床鉴定路径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从根本上否定医院上诉理由。3. 强调程序共同参与,锁定对方程序权利吴山律师指出本案鉴定是医患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共同委托的。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负有更高审慎义务,其诉讼前未对鉴定资质提出异议,诉讼结果不利时再质疑,有违诚信。这一抗辩增强法庭对维持原鉴定意见的认同。 三、判决结果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吴山律师抗辩观点,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诊疗过错而非死亡原因,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眉山子由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向文某某、肖某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10,15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 四、社会意义与启示1. 厘清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适用边界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在不涉及“死亡原因”或“病理诊断”争议的诊疗过错医疗损害鉴定,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临床鉴定”机构进行,为同类案件司法实践提供参考,避免诉讼拖延。2. 维护司法鉴定意见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判决强调诉讼前医患双方共同、自愿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的严肃性,引导双方重视并审慎对待共同委托鉴定程序,维护程序公信力,防止一方随意反悔、滥用程序权利。3. 彰显律师在复杂程序争议中的专业价值本案胜诉是在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争议上的胜利。吴山律师凭借对鉴定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驳斥对方“资质异议”,守住鉴定意见这一核心证据,凸显律师在专业诉讼中熟悉实体法、精通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重要性。4. 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与依法应诉的警示本案提示医疗机构诊疗中应严格遵守规范,特别是术前风险评估等。发生纠纷后,应审慎、诚信参与鉴定与诉讼程序,而非试图通过质疑鉴定资质等手段推翻不利实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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