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凭票据支付。2. 误工费:按照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5.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级伤残系数为10%。6.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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