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这是基于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自然不能生效。2. 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定金。 因为合同未成立,其交付定金的目的无法实现,若不返还定金,对交付方不公平。3. 一般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收受定金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定金,交付方遭受了损失。收受方应将取得的定金及其孳息返还给交付方,以恢复到合同未成立前的状态。例如,交付方交付定金后,收受方占用定金期间产生的利息等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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