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清偿债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1.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按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处置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相关准则规定。同时,债务人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评估是否向债权人交付存货相关的控制权已转移。2.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受让存货的,应当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等计量存货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规范了以存货清偿债务这一债务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反映相关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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