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如何破局?看资深律师如何巧妙应对在商业活动中,股东出资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今天,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看看资深律师是如何在股东出资纠纷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 案件详情广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由韦xx、王xx、胡xx(以下简称“B3、B4、B5”)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12月31日。2021年8月4日,B3、B4分别与刘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刘xx;B5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何xx。股权变更后,刘xx持股75%,何xx持股25%。2024年11月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A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遂于2025年4月22日向刘xx、何xx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二人未履行。2025年11月3日,A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xx、何xx缴纳出资,并要求B3、B4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策略B4、B5共同委托罗海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其一,B4、B5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B4、B5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三,B4、B5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已随股权转移。请求法院驳回A要求B4、B5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刘xx、何xx作为A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关于B3、B4、B5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B3、B4、B5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8月4日,不适用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B3、B4、B5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再次,B3、B4、B5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A诉请B3、B4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5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xx向A缴纳出资262.5万元,何xx向A缴纳出资87.5万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98万元,由刘xx负担2.985万元,何xx负担0.995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B4、B5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股东出资纠纷往往错综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妥善解决。罗海华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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