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先起诉的债权人并不必然优先受偿。债权具有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时,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受偿,而非先起诉的就优先。例如,《民法典》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这里并没有将先起诉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2. 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优先受偿情况:若债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这种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非起诉先后。比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并非基于起诉先后,而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法律赋予承包人的特殊权利。总之,先起诉并不直接等同于优先受偿,要根据具体债权性质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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