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强律师:守护企业,力挽狂澜在企业面临困境的关键时刻,黄庆强律师总是能挺身而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债权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被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移送破产审查。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危机,一旦破产清算,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关键时刻,黄庆强律师接受当事人企业委托,参与案件处理。他深知责任重大,迅速展开行动。全面核查当事人企业资产情况后,发现企业核心资产包括多处商铺、车库及土地使用权,虽经拍卖流拍,但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资产仍属企业可供执行财产,评估价值合计达数亿元。黄庆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精准指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同时满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质要件,而当事人企业并不符合该条件。他向法院明确,债权人的债权可通过参与执行分配、以物抵债或其他司法变现程序实现,无需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他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价值贬损,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债权已有其他实现路径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申请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为了进一步证明企业具备清偿能力,黄庆强律师还提交当事人企业的《损益表》等证据,证明企业仍有主营业务收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及组织听证后,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企业名下有大量不动产财产且有主营业务收入,并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最终,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当事人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得以维护。黄庆强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阻止当事人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展现了其在复杂法律事务中的卓越能力。他的专业、负责,为企业在困境中赢得了生机,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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