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综合 > 吴红权律师二审力挽票据纠纷败局,为当事人维权

吴红权律师二审力挽票据纠纷败局,为当事人维权

2026.04.10综合5人浏览

票据纠纷二审胜诉,吴红权律师如何力挽败局?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票据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吴红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票据纠纷上诉案件引发关注,二审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回顾
本案中,常州某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8万余元。汇票到期后,常州公司依法提示付款却遭拒付,遂委托吴红权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然而,一审法院以常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票据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困境与上诉策略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主要基于三点:案涉合同有预付款条款但实际未支付;票据背书转让时间与合同履行时间相隔数月;票据金额与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一审法院认为这些“不合常理”,进而否定交易真实性。面对不利判决,吴红权律师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梳理交易背景与商业惯例。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机械比对合同文本与个别履行细节,忽视了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对《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精神理解存在偏差,于是果断代理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与代理意见
二审阶段,吴红权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常州公司与其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精心组织上诉理由与证据。强调票据权利的连续性,指出当事人系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应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不真实进行抗辩不应被支持。全面阐释交易真实性,针对一审质疑,说明合同预付款条款在实际履行中经双方合意变更,有双方长期合作、滚动结算的交易习惯佐证;强调商业实践中货款支付周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延期支付属常态,票据交付时间与货物交付、发票开具时间存在间隔符合商业逻辑;阐明双方存在长期多笔业务往来,案涉票据仅是用于结算部分款项,金额差异具有合理性,并提交历史交易记录印证。明晰法律适用,准确援引相关规定,强调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基础关系事由对抗合法持票人。
法院裁判与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吴红权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为常州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取得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其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基础交易关系存在。对于票据金额、付款时间等细节问题,常州公司已作出合理解释,而嘉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证。一审法院以基础关系细节存疑为由否定持票人权利,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嘉兴公司向常州公司支付全部票据款28万余元及自到期日起的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嘉兴公司负担。
吴红权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再次彰显了其在处理票据纠纷等案件中的卓越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