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案中的精神抚慰金之争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受害者能否向承担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主张精神抚慰金,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秦皇岛吴金玲律师曾处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让人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2022年9月2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Q××**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青乐公路行驶时与宋某4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宋某4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经鉴定,宋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4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案涉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先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保险公司按商业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不过,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未获支持。一审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349609.7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肇事车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合理;宋某4一直在ICU治疗,不应赔付伙食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但最终法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医保外用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这起案例充分展现了秦皇岛吴金玲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案方面的专业能力。吴金玲律师作为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法学专业背景扎实,有着6年的执业经验。她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在交通事故等法律业务上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问题面前的重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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