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通过梳理资产、明确法律依据、阐述执行可行性、强调破产弊端及补充经营证据等,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展现专业能力与价值。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被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受理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企业委托黄庆强律师参与处理。黄庆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核查当事人企业资产情况。发现企业核心资产包括多处商铺、车库及土地使用权,虽经拍卖流拍,但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资产仍属企业可供执行财产,评估价值合计达数亿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黄律师精准指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同时满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质要件,而当事人企业并不符合该条件。黄律师向法院明确,债权人的债权可通过参与执行分配、以物抵债或其他司法变现程序实现,无需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价值贬损,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债权已有其他实现路径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申请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此外,黄律师提交当事人企业的《损益表》等证据,证明企业仍有主营业务收入,进一步佐证企业具备清偿能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及组织听证后,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企业名下有大量不动产财产且有主营业务收入,并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最终,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当事人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得以维护。黄庆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阻止了当事人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卓越能力,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