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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玉律师破意外险拒赔难题,助伤者全额获赔

2026.04.103人浏览

意外保险拒赔伤残金?看杨小玉律师如何力挽全额获赔
在保险理赔的道路上,被保险人常常遭遇诸多阻碍,而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杨小玉律师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看看她如何凭借专业能力,为伤者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2025年1月,被保险人在某康养旅游度假区工地从事地勘工作时,不幸被地面木棍绊倒,导致右外踝及后踝骨折。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前,被保险人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企福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同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限额内的保险金,拒绝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且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被保险人遂委托杨小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接受委托后,杨小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比例计算保险金”这一核心抗辩理由,杨小玉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发现该“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就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杨小玉律师据此主张,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伤残赔偿金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同时,杨小玉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事故现场视频、全套医疗病历、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因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包括全额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津贴及部分鉴定费在内的共计十万余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部分诉请因超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障范围,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亦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这起案例中,杨小玉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精准的法律研判,敏锐地抓住保险公司“比例赔付”条款的性质问题,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论证其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性地收集、固定从事故发生、治疗、鉴定到索赔的全过程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法庭查明事实奠定坚实基础。在诉讼请求中,合理区分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项目(如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与合同明确排除的项目(如误工费),聚焦争议焦点,提升了诉讼效率。在法庭审理中,围绕格式条款效力、损失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点,进行清晰、有力的陈述和辩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了经鉴定的后续治疗费用,避免了当事人就后续治疗再次诉讼,体现了为客户长远利益考虑的负责态度。
这起案例不仅让伤者获得了应有的保险赔偿,更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所负有的严格提示说明义务。杨小玉律师以其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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