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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保住 52 万房产,律师巧用法条扭转乾坤

2026.04.10综合4人浏览

房产保住了!这场二审改判背后的故事你知道吗?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
尹某在 2021 年 3 月购买了某广场 4 号楼 1 单元 602 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52.6 万元。然而,命运却在此刻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因为开发商与贾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尹某购买的房屋在 2023 年 4 月被法院查封。
尹某提出执行异议,却被驳回。随后,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以尹某未在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时,王力(化名)律师登场了。他深入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发现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王力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28 条还是第 29 条。一审法院认为尹某选择适用第 28 条,但因其未在查封前占有房屋,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而王力律师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应当优先适用第 29 条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规定,该条不要求“占有房屋”和“支付全部价款”,保护标准更为宽泛。
为了证明尹某符合消费者身份,王力律师提交了尹某名下无其他住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居住视频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尹某所购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完全符合第 29 条规定的“消费者”身份。
同时,王力律师还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只要符合第 28 条或第 29 条其中一条规定的全部情形,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力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尹某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符合第 29 条规定的情形,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不得执行涉案房屋。这意味着,尹某价值 52 万余元的房产保住了。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中第 28 条与第 29 条的适用关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优先适用第 29 条;深刻理解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立法目的,即基于生存权保护的更高价值;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充分证明当事人的消费者身份。这个案例为执行异议之诉中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律师的专业在关键时刻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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