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让正义在法律框架内得以伸张在司法的舞台上,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上海曹祥龙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案件带来了公正的曙光。 吉林李某某袭警案:无罪辩护终获清白吉林长白山脚下某镇,因“人参特色小镇”项目征收土地,当事人李某某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2022年6月11日,李某某为阻止项目施工,将母亲放在挖掘机履带上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欲强制抬下其母亲,李某某情绪激动,派出所所长强制将其拖拽至地面,双方倒地后,几名民警将李某某按住。当日,李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曹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指导家属递交取保材料,不到7天成功取保。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曹律师调取关键录像,发现公安只是质疑当事人,并未调解双方行为,李某某未使用暴力,仅达到肢体接触程度,且无妨害公务主观故意。同时,民警并未真正实施公务行为。曹律师据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特征,如暴力程度未达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的程度,主观上无妨害故意,且民警未真正调解纠纷。即便认为李某某有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足以,不能动辄以刑法苛责。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令公安撤回案件,经多次沟通,公安将案件转为治安处罚,撤销了刑事案件,李某某重获清白。 吉林杨某某帮信案:无罪辩护促使案件撤销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上海某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软件制造者开发含涉诈软件“X顺花”的软件后,经中间人武某介绍,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与某元公司签署《发送短信协议书》,约定由某元公司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某元公司将业务转委托给武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由运营商完成短信下发,杨某某在过程中实施了以缘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合同及安排发送短信的行为。曹祥龙律师认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认定“明知”的七种情形,如无证据证明其曾收到监管部门告知或用户举报后仍不履行管理职责,其代表公司签约、发送短信属于正常商业合作,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系市场通用服务,无证据表明其实施了逃避监管的行为,且本人多次稳定陈述对下游犯罪不知情。客观上,杨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本罪入罪标准,其行为性质为提供通信传输类技术服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服务内容违法及与下游犯罪建立直接、专门帮助关系,且涉案金额未达立案标准。最终,检察院退侦一次后未提起公诉,公安撤销该案件。 杨某某工程诈骗案:半价谅解成功缓刑被告人杨俊峰被指控于2022年10月至12月间,虚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王伟人民币27,5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害人提出高达十余万元赔偿要求作为出具谅解书条件,双方陷入僵局,被告人面临较高实刑风险。曹祥龙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全程介入。侦查阶段,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真实案情,评估风险,确立辩护方向,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及法律风险,指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缓刑关键。审查起诉阶段,审阅证据,夯实辩点,主导刑事和解谈判,分析双方心理,制定谈判策略,寻求合理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以五万元达成和解,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并提出法律意见,推动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制作详细辩护提纲,突出量刑从宽情节,论证适用缓刑合法性及适当性,最终说服法庭判处被告人杨俊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曹祥龙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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