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涉案5.8亿,他是如何获缓刑的?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陈某某等人通过编制虚假贸易计划虚增业绩,联络多家公司参与其中。这些公司在虚假贸易中获取上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下游公司继续虚开,并将账面“利润”返还至陈某某指定账户,同时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七的比例支付“通道费”。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8亿余元,陈某某收取“通道费”1052134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量刑12年。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认定陈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林俊律师团队接收案件后,经全面阅卷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存在重大疑问,决定为陈某某作无罪辩护。鉴于本案系地方司法机关专案侦办,且上游关联案件的审判机关与本案系同一法院,无罪辩护难度极大。团队高效细致阅卷,发现指控证据存在关键缺漏:无证据证明陈某某与上游开票方存在虚开共谋,亦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的具体行为;侦查机关扣押了陈某某及上游涉案人员的手机,却未随案移送相关电子数据勘验结果。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部分有利证据,揭示指控证据链断点。经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取证情形,且录像显示陈某某始终辩解存在真实业务,并未承认虚开,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录像严重不符。律师随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庭前会议申请,从根本上动摇公诉机关的证据基础。同步收集梳理涉案货物提单、上下游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运输合同、物流单据等客观书证,按业务笔次制成图表提交法庭,证实所有发票均对应真实业务,陈某某系按国家规定税率合法取得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针对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员工证言,团队通过证据交叉比对,发现该部分证言所涉业务与本案无关,成功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庭审中,律师从法律适用层面展开论述,梳理相关税收行政法规并提交权威案例,阐释陈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且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互斥关系,不能作为 “兜底罪名” 适用。本案中,开票受票流程、上下游关系及业务模式未违反法律规定,虽存在 “三流不一致” 情形,但上下游资金往来真实、提单交易实际发生,指示交付符合商业惯例与法律规定。涉案企业不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界限,避免因前罪出罪障碍而适用后罪 “兜底” 追究,此举违背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因此,尽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团队仍坚持陈某某无罪的辩护观点。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