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玮律师,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有16年执业经验,擅长离婚、房产、合同等纠纷。本文介绍其办理的两起案件,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展现其专业能力和办案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专业资深律师,深耕多元领域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同时也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他具备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在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惠州,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他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成功代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深受当事人好评。离婚后财产纠纷,精准出击维权在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于2008年结婚,2014年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同居,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由被告B承担诉讼费。被告B则答辩称属一案二诉,离婚协议已处置财产,原告诉求超时效,应驳回其请求。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还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关注协议内容,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处置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无书面约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归被告B所有,被告B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260万元,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同居财产分割,厘清权益界限另一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原告A主张“假离婚”,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调整子女抚养费;被告B否认“假离婚”,称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一是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大部分工资收入转给B,形成财产混同;二是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源于共同财产;三是区分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离婚后财产混同,“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原告A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原告A可另案主张。本案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对“假离婚”后财产混同情形下如何主张权利具有实务参考意义。赵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婚姻及经济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众多纠纷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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