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启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知名演员肖像权、姓名权侵权案。云南、贵州两公司使用演员吴某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推广被诉索赔226万元,王启权律师通过梳理证据、合理抗辩等,最终使被告仅赔偿20万元及公证费,有效降低了当事人损失。资深律师: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王启权律师,拥有12年执业年限,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一职。他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云南省法检公务员面试培训讲师、实习指导律师,荣获华律网风云人气律师、优秀律师等称号。王启权律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5301201410900212,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律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际大厦34楼。肖像权侵权案:纷争缘起知名演员吴某将云南xx公司、贵州xx公司(下称“两被告”)告上法庭。原来,两被告通过影视版权授权合同取得某电影相关宣传物料使用权限后,在云南某博会展台、实体店铺、微信公众号及某音账号等渠道,使用演员吴某个人肖像及姓名,以“携手助力xx品牌”为宣传语进行商业推广。吴某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遂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226万元。积极应对:律师策略显成效王启权律师接受两被告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他仔细梳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授权证书等证据,主张两被告已支付25万元对价取得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无侵权故意。其次,指出两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已主动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及时止损。再者,以两被告经营亏损、未获直接利益,且原告诉请缺乏充分证据为由,主张降低赔偿金额。最后,申请追加授权链条相关方安徽xx公司、北京xx公司为共同被告,厘清责任主体。公正判决:降低当事人损失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两被告使用吴某个人肖像及姓名超出授权范围,构成侵权,但驳回原告诉请的高额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两被告分别在微信公众号、省级纸质媒体公开道歉,销毁侵权宣传品,连带赔偿吴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公证费720元。这一判决结果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损失,也彰显了王启权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在法律的舞台上,王启权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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