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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玮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十六载

2026.04.09婚姻家庭8人浏览

本文介绍了赵玮律师,他是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有16年执业经验,擅长离婚、房产、合同等纠纷。文中讲述了他办理的两起案件,一起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另一起涉及“假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展现了他专业的办案能力和策略。

专业背景与执业信息
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以及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他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服务地区为惠州,执业机构是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赵玮律师成功代理过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精彩处理
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后续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同时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从事实层面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从法律层面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假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案件的策略运用
原告A与被告B原为夫妻,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B则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
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B,形成财产混同。其次,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区分法律关系,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受理与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本案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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