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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追偿遇阻,律师如何助力全额追回?

2026.04.095人浏览

建设工程领域,质保金追偿纠纷时有发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遭遇了新能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质保金的情况。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陈大磊律师接收委托,凭借专业策略与精准抗辩,通过二审成功让当事人权益获得终审保障,为同类案件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每一场纠纷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的陈大磊律师。
陈大磊律师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西财硕士的高学历,执业年限已有5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始末
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与某新能源公司(上诉人)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产业园地坪工程。合同规定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两年,届满后无息返还,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施工中,我方当事人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9年7月26日经上诉人盖章确认质量合格。2020年8月双方完成结算,审定总价4638738.77元,质保金139162.16元,上诉人支付97%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也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然而,2021年7月26日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以税率调整和工程未整体验收为由拒付质保金,原审被告(上诉人唯一股东)也拒绝担责。于是,我方当事人委托陈大磊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请求后,上诉人不服上诉,企图减少质保金支付。陈大磊律师继续代理二审,为当事人维权到底。
案件棘手难点在哪
其一,验收与质保期问题。上诉人提出工程未整体验收,主张质保期未届满,这给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带来争议。其二,税率调整问题。上诉人以合同约定“税率变动按政策调整”为由,要求扣减税差后支付质保金,如何认定税率调整方式和税差归属成为关键。其三,结算与税差关系。上诉人称工程结算未涉及税率调整,应单独扣减,这对结算的法律意义和效力提出挑战。其四,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上诉人违约拒付后,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存在疑问。
律师巧妙办案方法
1.固定关键证据。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确定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同时,以结算评审表、审批表为依据,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约定,上诉人否认无事实依据。2.双重抗辩税差调整。合同对税率调整约定模糊,我方已按实际税率开票,上诉人接受付款,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且工程结算无税差调整空间,上诉人单方主张扣减违反诚信原则。3.明确结算意义。指出工程结算目的是固定债权债务,双方审定履行后,上诉人以“常规操作”要求扣减无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相悖。4.坚持利息主张。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但上诉人违约拒付,依据相关法律,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完美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陈大磊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上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质保金追偿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展现了陈大磊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和精准策略的制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相信在未来,陈大磊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素养,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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