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李荣梅律师代理的一起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69岁老年女性在食品店楼梯摔倒死亡,家属索赔。李荣梅律师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制定应诉方案,最终法院将赔偿责任控制在10%且由保险全额覆盖,为客户避免巨额赔偿风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律师风采展示: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华律师协会和河北律师协会会员。她于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她是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1848760,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过程中,她秉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精神,以“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为追求,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案件背景呈现:2025年1月2日下午,一位69岁的老年女性在某食品店通往二层的楼梯上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食品店位于商业楼二层,楼梯是其唯一专属通道。死者家属认为楼梯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事发时楼梯间照明未开启、未设置防滑措施,且经营者延误救治,于是将食品店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代理策略制定:李荣梅律师接受食品店委托后,围绕“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保险理赔”四大核心问题,制定了系统的应诉方案。-质疑因果关系: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年、糖尿病2年,高血压易导致头晕、晕眩,不能排除系因突发疾病导致摔倒,而非楼梯缺陷所致。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尸检报告,亦无直接证据证明摔倒与楼梯设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论证已尽合理义务:食品店已在楼梯醒目位置张贴“小心台阶”警示标识,并安装扶手,尽到了基本的危险提示义务。事发时间为下午,自然采光尚可,楼梯并非全天候照明区域,未营业时关闭照明符合常理和节能习惯,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过错。经营者在发现死者摔倒后一分钟内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存在延误救治情形。-主张死者过错:死者年近七旬,患有基础疾病,独自远行且无人陪同,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子女作为家属,未能充分履行照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后果。-明确保险责任:食品店已投保“店家宝”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如法院认定食品店需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食品店不再另行承担。判决结果揭晓:一审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综合考量楼梯具体情况及死者自身疾病等因素,酌定食品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损失认定共计577419元,10%责任对应金额57741.9元,未超过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食品店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7908元,原告承担6872元,食品店仅承担1036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意义深远:此案明确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对建筑固有设计缺陷责任有限,尽到警示、救助等基本义务后,不应过度苛责。确立了事后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过往过错的自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老年人自身基础疾病、独自出行等因素叠加时,法院合理分配责任比例,避免将经营场所变相异化为“绝对保险”。成功通过公众责任险转移赔偿风险,客户实际仅承担千余元诉讼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利益的双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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