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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李露律师:两千余件婚姻案经验,成功为刘女士(化名)多争财产赔偿!

2026.04.09婚姻家庭8人浏览

西安李露律师:成功化解离婚拆迁安置房屋交付纠纷
李露律师,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执业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5年,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因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复杂:离婚协议遇阻
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曾是夫妻,二人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吴女士(化名)将户口迁入徐先生(化名)户口所在村,并育有一女。2017年7月6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12月,A房屋拆迁,2020年10月21日,二人又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然而,2023年5月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并装修出租后,却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约定的房屋,吴女士(化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精准代理:维护合法权益
李露律师接受吴女士(化名)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李露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自订立时生效,徐先生(化名)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交付房屋的义务。
2023年拆迁安置单位已经向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房屋面积也符合双方约定的九十平方米,完全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选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理由。吴女士(化名)作为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面对徐先生(化名)对案涉房屋的侵占行为,吴女士(化名)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
一审胜诉:协议效力获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在2017年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2020年10月21日就拆迁安置房屋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12月房屋拆迁时,吴女士(化名)属于徐先生(化名)户内的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依据相关证明,已回迁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达到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案涉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
二审调解:实现利益平衡
然而,徐先生(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他称案涉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该房屋为他与其妻子进行装修,花费近10万元,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相关人员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认为房屋已不是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
在二审过程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吴女士(化名),待该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徐先生(化名)应协助配合吴女士(化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化名)名下;吴女士(化名)于2025年7月3日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吴女士(化名)不再向徐先生(化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
案例意义:提供裁判指引
这起案件中,李露律师精准聚焦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通过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有力证明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合规,反驳了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不符交付条件等无理狡辩。同时,她积极推动二审调解,兼顾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的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实现了利益平衡。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处理离婚后涉及拆迁权益的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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